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835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新化县西河镇正中*******。
现查明:2024年9月份,违法行为人廖xx前往老挝,经人介绍认识了老挝籍女子SISxxA,认识后两人相恋,SISxxA凭借护照信息进入中国,2024年12月5日两人在中国办理结婚证,并在娄底市政务中心办理居留延期手续,居留延期至2025年7月15日,但延期结束后SISxxA未继续办理延期手续,廖xx容留SISxxA在家非法居留9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护照信息、结婚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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