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马)决字[2025]第126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马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马水*******。
  现查明:2025年2月2日上午9时许,马水镇XX村4组与廖XX家因地一事发生纠纷,违法行为人罗*伙同杨满知、罗湘虎、王勋平、王满全和李主军到廖XX家,将廖XX家杂屋及旧烤房砸烂,其中罗*从地上捡起一根杉木将廖XX杂屋墙体捅烂,将杂屋房顶铁棚捅坏,后又捅掉旧烤房墙砖几块。后经XX市XXXX中心认定廖XX家的杂屋、烤烟房等损失价格3982元,其中杂屋损失价格1147元,旧烤烟房损失价格2409元,玻璃门损失价格426元。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有现场照片,李主军、杨满知、王勋平、王满全、罗湘虎等证人证言,受害人材料,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认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