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0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水东*******,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水东*******。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02时许,违法人员李XX喝醉之后,来到郴州市香雪路XXX新村10栋105室找前女友陈XX要钱,后发现陈XX没在家,于是李XX就拨打110报假警称陈XX在家卖淫嫖娼。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接报案回执、三合一报警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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