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马路镇蚂蝗*******,现住常德市武陵区三星*******。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06时许,谌X受朋友所托找一名身穿黄色上衣女子(该男子称该女子为其朋友的老婆),并称如果拍下该女子与其他男子开房证据,便为谌X给予好处(抽烟、喝酒)。随后谌X驾车前往柳叶湖XX酒吧,并在酒吧内寻得该女子后,一路尾随其出酒吧至酒吧对面宵夜店,后在该女子吃完宵夜后,谌X继续尾随其至XXXX酒店,待该女子与同行男子开房后,谌X尾随该女子同行人至房间楼层,在跟丢后下楼向前台询问房间号,在确认后,酒店服务人员为其刷卡乘坐电梯,后谌X来到该女的所住房间门口敲门,在房间内男子开门后,谌X强行拿走其放在床头柜的黄金项链并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要挟该男子下至一楼与其交谈(提醒该男子不要当第三者)。后谌X逃跑至一楼时被周X以及朋友李XX按住并要求谌X返还项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截图、物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2019年3月25日,因殴打他人行为被益阳市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9年6月5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益阳市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第6项“(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二次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谌*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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