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106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洪*******,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洪*******。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8时至1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因与谷山地产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协商未果,遂采用自杀的方式爬到桃江县桃花江镇城南学苑工地塔吊最顶端的横臂上,经劝阻仍不下来,导致桃江县金凤路、桃花湖路交通堵塞,工地无法正常工作,大量群众聚集围观,严重扰乱了施工单位的秩序。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交通堵塞;3.视听资料,可以证实现场的整体情况;4.违法行为人到案后对其涉嫌的违法事实如实进行了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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