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龙形*******,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龙形*******。
  现查明:2024年07月27日永兴突发洪灾,导致永兴县三河洲村黄土洲电站拦水坝右侧飞溢流坝靠山体位置被冲垮2米的缺口,龙形市乡三河洲村毫山组村民以黄土洲水电站存在争议为由不允许黄土洲水电站对该缺口进行施工维修,后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多次调解,但均因豪山组村民无理的赔偿要求而失败,后永经兴县自然资源局对存在争议的沙洲进行权属认定,确定该存在争议的沙洲与毫山组村民无关后,政府有关部门同意黄土洲水电站依法进行施工维修,在2025年07月14日至2025年07月15日黄土洲水电站依法进行施工期间,马x梅等龙形市乡三河洲村毫山组村民仍多次前往黄土洲水电站,阻碍黄土洲水电站正常施工维修,并将现场施工用的楼梯、装土的蛇皮袋、已经建好的土坝等材料设施故意损坏,造成黄土洲水电站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约两万余元,严重扰乱黄土洲水电站正常秩序,马x梅等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马x梅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