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吕)决字[2025]第018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N7138S的红色两轮摩托车由麻阳铜矿向黄桑乡旧县村方向行驶,当驾驶员张XX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吕家坪大桥桥头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户籍信息、驾驶人及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