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文昌*******,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文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于2025年7月23日晚23时许与同行人员张毅相约一起到洞口县康城国际养生会所进行按摩服务,后张**因技师年纪过大没有看上选择离开,张**离开洞口县康城国际养生会所后,被在一旁进行清查行动的公安民辅警现场查获,公安民辅警在现场出示证件后,依法将张**带至派出所核实身份,张**因紧张,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控制时,反手将民警头上打伤,造成民警轻微伤,张**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