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事故)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三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三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3时许,钟**醉酒后驾驶湘F6L190号小型轿车沿汨罗市屈原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楚之晟公司前路段时遇到交警部门设卡查酒驾,随即掉头逆向行驶逃离,湘F939T警警车立马进行拦截,在后方进行阻挡,但湘F6L190小型轿车仍然不停车,直接撞上了湘F938T警警车,在车辆停下后对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汨罗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封存。经民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该驾驶人于2018年08月05日20时27分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属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本人的供述、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驾驶人、车辆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饮酒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