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834号

  被处罚人SI***,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新化县西河镇正中*******。
  现查明:2024年9月份,违法行为人SISxxA经人介绍认识了廖xx,两人相识后在一起,SISxxA办好护照后跟随廖xx进入中国,2024年12月5日,SISxxA与廖xx登记结婚,并在娄底市政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至2025年7月15日,延期时间过后,SISxxA未继续办理延期手续,至今非法居留9日,期间一直居留在新化县西河镇正中村廖xx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护照信息、结婚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SI***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SI***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