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苏公(苏)不决字[2025]第0044号
违法行为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扬来到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郴州市XXX家属区三号门口的人行道,将受害人李X铭停放在此的黑色山地自行车盗走。案发后钟X扬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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