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低)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舒**,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低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0时许,舒X霞前往溆浦县XX镇XXX村九组舒X连(持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系残疾人)家向其丈夫舒X团索要生活费,舒X连见舒X霞朝其家走来,便上前阻拦并用手将舒X霞往外推,推至约20米左右的地方,舒X霞开始抓扯舒X连的头发,舒X连则抓着舒X霞的衣领,二人在相互抓扯过程中,舒X霞朝舒X连头部击打,在此过程中,舒X连瘫软在地,舒X霞持续抓扯舒X连的头发不放,直至被旁人劝开。2025年7月13日,舒X连经溆浦县城南医院诊断,头部损伤和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舒X霞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病例资料、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