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70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油麻*******,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油麻*******。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凌晨4时许,在郴州市北湖区XX大道XXXXX酒吧停车场出口道闸处,王X与王XX因小费一事发生争执,随后王X用拳头对着王XX的头部击打了几拳并将王XX打到在地,紧接着又用脚对着王XX踢了两脚,致使王XX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另查明,2018年3月28日,王X因抢夺被涌泉派出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2018年12月10日,王X因犯抢劫罪,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病历、诊断报告、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