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腰)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火田*******,现住湖南省茶陵县火田*******。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在茶陵县腰潞镇××村下溪组周某某家门口,拉开周某某未锁门的三轮车的车门,从车里找到车钥匙发动三轮车,后用1档的速度将该三轮车偷开至其位于火田镇××农场四分场四队的家附近停放。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于2025年6月,先后两次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偷开他人机动车,并先后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15日。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现堪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