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975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2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高铁南站西出站口,有两名疑似吸毒女子出现。民警依法传唤两名女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2025年6月初,违法行为人李×伙同彭×、“南哥”(身份不明)在深圳市福田巴登街×××栋404室,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7月17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伙同彭×、“南哥”(身份不明)在深圳市福田巴登街×××栋404室,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本人陈述;彭×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尿检毛发检查结果;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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