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站)决字[2025]第0868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肇州镇建设街四委*******,现住肇州镇建设街四委*******。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至23日期间,违法行为人任某某明知“某某”搜集他人的手机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仍按照“某某”的指令带李某某、张某等人到岳阳楼区、岳阳县的联通营业厅、移动营业厅办理手机卡,且将办理的手机卡交给“某某”用于拨打引流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