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不决字[2025]第0100号
违法行为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曲兰*******,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4时许至8时许,邹某某与违法行为人易某(另处)、赵某(另处),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某某网吧上网,期间,赵某、易某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依托咪酯烟弹一个。邹某某未参与提供及吸食毒品,无违法事实及证据。
以上事实有邹xx、赵x的询问笔录、尿检报告呈阴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