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872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左乡张窑村三组,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姚X星于2007年在芷江县一采石场工作时,将开采石料使用剩余的四支用油纸包装的硝胺类粉状炸药(每支150克)带回怀化市鹤城区嫩溪垅出租房内存放。随后2015年姚X星搬家时,妻子黎X婵将四支炸药转移至怀化市鹤城区XX路XX号新家并存放至今。2025年7月12日,黎X婵主动将四支炸药上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20日,姚**因涉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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