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2024年9月10日,阳x带未成年人欧阳x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和未成年人王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桃江县xxxxxxxxx(对外营业名称为桃江县xxxx客栈酒店)开房入住,并在酒店内与未成年人欧阳xx发生性关系。2025年6月20日,刘x勇、王x与未成年人胡x婷(案发时未满14周岁)入住xxxxxxxxxx(对外营业名称为桃江县xxxxxx酒店)2311房,期间刘xx在该酒店 2311 房间内与未成年人胡x婷发生性关系。违法单位桃江县xxxxxxx(对外营业名称为桃江县xxxxxx酒店)在接待阳x与未成年人欧阳xx、未成年人王x以及刘xx、王x与未成年人胡xx入住时,未按法律规定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未询问未成年人欧阳xx、王x、胡xx父母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和阳x与未成年人欧阳xx、未成年人王x以及刘xx、王x与未成年人胡xx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及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行为人丁x现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经核查,桃江县xxxxxxxxx(对外营业名称为桃江县xxxx客栈酒店)自2024年9月至今一直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2、违法单位负责人丁x询问笔录、3、违法单位负责人丁x到案经过;4、违法单位负责人丁x户籍信息;5、证人王x、欧阳xx、胡xx、刘xx、询问笔录;6、xxxx入住名单;7、xxxx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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