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林XX在2025年6-7月份分别在江华县沱江镇舒家山庄后面空地、四联的四海路附近、豸山公园附近、双龙幸福城四处盗窃共享电单车电瓶四个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指认照片笔录、4、视频截图、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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