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374号

  被处罚人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00时15分许,在安仁县安仁大道与安衡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两辆小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辆事故车辆(号牌为豫VY6B71)是由一名未成年女子贺金艳所驾驶,经办案民警深入调查核实:2025年06月19日14时05分,当事人于**驾驶豫VY6B71小型轿车经过安仁县永乐江镇五一南路与安康路交叉路口,经查询:当事人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监控录像、指认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车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