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沙)决字[2025]第0627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沙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沙塘*******。
  现查明:王××、邓××均系湖南省双峰县沙塘乡××村××组村民,两人系邻居关系。2025年6月17日,邓××在家新建房屋,王××因邓××在建雨棚与邓××发生矛盾,王××来到邓××在建房屋楼下,将邓××家准备打雨棚的木质模板砸开,导致模板掉落。2025年6月18日,在邓××在建房屋一楼顶,王××、邓××再次因邓××家新建房屋施工引发口角纠纷,二人在争执过程中,相互揪住对方的头发扭打在一起并倒地,造成双方存在一定程度的人体损伤。邓××所受伤情,经双峰县沙塘中心卫生院诊断为皮肤软组织挫伤,经双峰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头皮挫伤、双上肢多处抓伤、皮肤擦伤。王××所受伤情,经双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