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弼)决字[2025]第073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弼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X于2025年7月24日凌晨0时,从弼时镇清清酒嗨喝酒出来之后,在弼时镇天恒超市对面小吃摊旁,无故殴打受害人彭XX。违法行为人杨XX使用右手摆拳击打彭XX左手手臂以及头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杨XX陈述;2.受害人彭XX陈述;3.证人徐XX、郭XX陈述;4.现场监控视频;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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