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塘)决字[2025]第025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塘村*******,现住塘村镇朝晖路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7时许,受害人唐建美到违法行为人李**建房工地上进行阻拦,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违法行为人李**伙同李干健对唐建美以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之后双方在后续的冲突中,李**手持建筑脚架用的铁管将唐建美停放在工地上的小轿车前车玻璃砸碎,将引擎盖一处砸出凹陷造成唐建美的车辆损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