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印)不决字[2025]第0093号
违法行为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印塘*******,现住:湖南省双峰县印塘*******。
现查明邓**、邓**均系双峰县印塘乡嘉园村**组村民。2025年4月28日,邓**、邓**因土地权属引发冲突,事后邓**称被邓**殴打,其子邓*报警。印塘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调查期间,邓**向公安机关控告邓**用竹棍子打伤其腿部等部位,邓**则向公安机关陈述在整个过程中未殴打邓**,双方只是进行了对骂,并扯掉了对方栽种在她自己土内的南瓜苗。经公安机关调查和当事人陈述,事发时未有第三方在场,现场无监控视频。邓**伤情,经双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邓细凡有殴打邓喜容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邓细凡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予处罚。邓细凡扯掉南瓜苗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但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邓细凡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不予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邓细凡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务必遵纪守法。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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