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来)决字[2025]第081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西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7月13日、7月16日,违法行为人肖××先后三次窜至醴陵市××院,盗得受害人陈××、喻×、邓×春放置在摩托车上的外卖餐饮,总价值约120元。2025年7月24日,肖××被我局民警查获。另查明,2025年3月18日,肖××因盗窃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肖**系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