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0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21,违法人员何X驾驶电动车经过北湖区骆仙东路食品加工城一人行道时,反光镜碰到了李XX朋友的手,于是李XX将上前与何X争吵起来了,然后相互推搡,接着何X挥动手打了李XX的右眼,导致李XX的右眼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调解记录、提取笔录、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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