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梅)决字[2025]第0733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梅溪*******,现住湖南省祁阳市梅溪*******。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下午2时许,违法行为人汤x元与受害人汤x春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于汤x元家附近的旱田里发生冲突,汤x元因与汤x春发生口角将汤x春推倒在旱田里,汤x春捡起一块红砖砸了汤x元的右脚,汤x元遂捡起一把打桩用的木柄铁锤打中汤x春左侧太阳穴附近,汤x春倒地,后由救护车将汤x春送往医院治疗,目前已转院至永州市中心医院北院进行治疗。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汤x元的陈述与申辩、证人刘x、汤x云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