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禁)决字[2025]第0648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现住湖南省攸县网岭镇*******。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易×于2025年7月11日在株洲市荷塘区东方时代广场8栋马冬梅民宿的2×13号房间内伙同刘×、焦×民、李×、陈×安一起采用“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湖南云天司法鉴定中心对违法行为人易×的新鲜毛发进行检测鉴定,从违法行为人易×的新鲜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毛发检测鉴定报告、证人证言、对案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易*系主动投案且是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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