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453号
被处罚人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黄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黄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姜X桢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盗窃。2025年5月29日中午13时许,为图财,违法行为人姜X桢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XXXX小区20栋楼下的电动车车棚内,将受害人陈某某停在该处的一台没有上锁的红色言派牌电动车偷走(价格鉴定暂未作出,报案价值约800元左右、电瓶400元)。后违法行为人姜X桢骑着偷来的电动车至望岳街道XX小区附近时,担心电动车上装有GPS定位器,为了能够后续安全使用盗窃而来的电动车,将该电动车上的电瓶拆下,使电动车断电,将车停车该处,拿着电瓶离开。次日违法行为人姜X桢来取车时发现该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不见后(该车已被失主找回),于是将电动车的电瓶丢弃。2025年7月24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姜X桢主动到观沙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找回的电动车、现场视频及截图、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姜**六个月违法治安管理,且又主动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从轻也不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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