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沅)决字[2025]第0129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现住洪江区仁园小区1*******。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槟、杨X凯经向X宏邀约组织后,三人共同在洪江区川岩X号的后院的鸡圈里使用抄网盗取母鸡一只,三人实施盗窃后将盗窃而来的母鸡丢弃于桃李园社区门口的垃圾桶内。经询问,三人对自己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均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指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四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