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9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现住星沙五区21栋1*******。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城小区10栋1单元地下车库在一辆电动车上盗得5个电动车电瓶;同年7月18日,窜至长沙县××城小区4栋1单元地下车库在一辆电动车上盗得5个电动车电瓶;同年7月23日,在长沙县××城小区4栋1单元地下车库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本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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