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岭)决字[2025]第032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哲桥*******,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哲桥*******。
现查明:2025年7月份,周小红、周**等人通过招标获得衡山县白南高速二标废铁回收项目。为牟取非法利润,周小红、周**两人商议,决定雇佣改装过的货车,通过“过皮重时时加水、过总重时放水”的方式影响废铁的实际重量。2025年7月19日凌晨,周**雇佣的改装车辆粤AHR155和粤AHQ535货车到达施工现场。2025年7月19日至7月21日,周小红、周**指挥粤AHR155和粤AHQ535货车共计在衡山县白南高速二标项目部拖废铁7车,废铁的实际重量与过磅重量相差40余吨,其中2025年7月21日粤AHQ535过磅的净重相差约2655公斤,价值约531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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