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98号

  违法行为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坐石*******,现住:株洲市芦淞区。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违法行为人曹**因家庭琐事与周建芬发生口角,并演变为肢体冲突。冲突中,曹**用脚踹击周建芬右小腿一下,未造成明显伤害。冲突后,曹**报警,民警到场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受理案件,并组织调解,但当天调解未达成一致,后双方均要求就医,便约定于下周一在共同协商处理。后因曹**拒绝调解。2025年7月24日,民警电话通知曹**到株洲市芦淞分局执法办案区配合调查。经询问,曹**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陈述、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因故意殴打他人但情节特别轻微且曹芬芬具有自首情节,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