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新公(回)不决字[2025]第0051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回龙*******,现住:新宁县回龙镇昂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0时许,新宁县**镇**村村民肖*波至新宁县**镇**矿山,趁夜间无人之际将矿场内的锑矿盗走三袋,锑矿共重100斤左右。
  以上事实有陈*恒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住院证明、精神残疾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