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治)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岩汪*******,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岩汪*******。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晚,违法人员陈某某在汉寿县崔家桥镇息风湖湿地保护区内以“炸弹钓”的方式进行非法垂钓,崔家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湿地保护区的工作人员报案,称其在处置过程中受阻。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的过程,陈某某等人拒不配合,陈某某用拳头殴打现场处置民警及辅警,致使被公安民警执法无法正常进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民警及辅警自述材料、湿地保护区工作人员湿地材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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