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127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冷*******。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禹未佩戴头盔,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芙蓉立交桥中层西侧涵洞口时,不顾现场交警吹哨以及手势示意靠边停车检查的情况下,直接穿过涵洞向南行驶至南侧出口时,因南侧出口有另外2名交警拦截,李X禹急刹导致车辆失去平衡,李X禹与其电动车均倒翻在地,同时电动车撞倒了辅警方X伟的小腿导致方X伟摔倒受伤。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李X禹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方X伟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在职证明;执法记录仪视频;病历资料;人口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