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投保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自衡东县石湾镇往衡东县三樟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石湾镇光明村20组地段时,被石湾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48mg/100ml。经查,该违法行为人陈**于2023年3月9日13时许,在衡东县衡石线石湾镇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此次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