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秩)决字[2025]第191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文体*******。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20时许,刘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E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邵东市北岭路与高丽路路口时,被正在该路段设卡检查的邵东市交警大队秩序一中队执勤民辅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当事人刘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告知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后执勤民警将刘XX带至邵东市新中医院抽血采样送检。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X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76.0630mg/100ml,未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核实,刘XX于2017年12月28日在邵东市仙槎桥派出所地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过。
以上事实有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讯问笔录、血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