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69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X于2025年6月22日、7月11日、7月12日在南岳区鑫盛路共和酒店路口红绿灯处驾驶机动车追车缠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违法行为人胡XX自2023年8月以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南岳公安分局多次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胡**对其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XX的陈述与申辩、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