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刑)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现住湖南省吉首市镇溪*******。
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至23日期间,违法人员邓**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借给他人使用,且交易方式可疑,仍帮助他人通过自己银行卡帮他人收款,后通过取现以及转账方式转出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银行流水。3,线索来源及研判报告。4,户籍资料。5,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壹仟捌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8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