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奎)决字[2025]第102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奎溪*******,现住安化县奎溪镇黄沙*******。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和7月10日,安化县奎溪镇居民吴X因未按规定及时对租房人信息登记与报备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限期于2025年7月2日和7月24日之前予以改正。2025年7月24日,民警再次对吴X位于安化县奎溪镇XX社区渣矿家属楼4楼的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吴X任未登记租房人员信息,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检查记录、证人证言与吴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