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343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松柏*******,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松柏*******。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1时38分许,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UQ5××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永顺县松柏镇××路与××中学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龚*的陈述与申辩、人车合影、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