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茅)决字[2025]第0731号
被处罚人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茅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茅竹*******。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于**在2025年7月20日在QQ上被自称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客服添加好友后,以每单100元的红包报酬发送诈骗短信(每单四组电话号码名单,每组电话号码100条左右),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为191xxxx7072为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名单共计发送诈骗短信102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电子提取笔录及照片、短信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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