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交)决字[2025]第029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01时08分许,驾驶人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衡阳市雁峰区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大道与广场路交汇处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大队的民警张中舟、刘成当场查获。经查询:彭*、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身份证号码430422200407240134,其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遂违法人彭*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违法人基本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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