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东)决字[2025]第0328号
被处罚人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东湖*******,现住湖南省衡山县东湖*******。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3时许,旷XX喝醉酒后认为其朋友杨XX欠其100元钱,遂到衡山县东湖镇石碑村红旗组欲找杨XX理论,因杨XX不在家,旷XX和杨XX家属又未能联系上杨XX,旷XX趁醉酒在杨XX家闹事,打烂杨XX家中窗户玻璃,并殴打杨XX女儿杨XX和亲属杨XX,致杨XX与杨XX受伤。经衡山县人民医院诊断,杨XX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杨XX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肘部挫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旷**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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