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90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壶瓶*******,现住湖南省石门县壶瓶*******。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为图财,窜至长沙县泉塘小区A17栋乐网网咖楼下,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帮助其委托人“巍子”从货拉拉司机张××手中拿到现金4700元,并将4700元换成微信零钱,以转账的形式交给“巍子”,同时收取100元的报酬,同年07月18日下午,张××窜至长沙县黄花镇,以同样的方式收取了另一名货拉拉司机10000元现金,并将10000元现金换成微信零钱,以转账的形式交给“巍子”,同时收取100元的报酬。
以上事实有张××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捌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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