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高邵永)决字[2025]第077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岩泉*******,现住郴州市宜章县岩泉*******。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0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郴州市宜章县驾驶人李X云驾驶号牌为湘XXXXX小型轿车行驶到厦蓉高速XXX公里宁XX收费站时被九嶷山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系统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