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站)决字[2025]第086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某某与晏某某因多年前的情感纠纷至岳阳楼区站前路找毛某某讨要说法,黄某某先动手扇了晏某某一耳光,又用手打毛某某面部一耳光,许某看到后上来帮忙制止黄某某,黄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两人面部挥划,致使毛某某、许某面部多处划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视频监控、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