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灰)决字[2025]第107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巷子*******,现住巷子口镇直田村2*******。
现查明: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彭××在宁乡市玉潭街道彭××处多次投注地下六合彩,累计投注68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自首审批表,彭××的处罚记录,彭××、陈××、彭××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彭**曾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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